什麼是契約?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視同契約成立
那麼 在網路上購物如何認定意思表是一致?
業者在網頁上以圖文方式的邀約,經消費者確認下單即表示契約成立
那麼什麼又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?
首先,我們要先認識新法的規範除郵購業務外已擴大到網際網路零售業
簡稱網路零售業:即在網路上從事實體販售的行為,屬於經濟部管轄的業務範圍
旅遊業算是觀光局當然是交通部囉
電玩業由NCC管轄....
所以是很清楚的規範,重點只要記住實體零售網路化...
據官員報告它將適用所有在網路從事零售的行為
包括網路業者,拍賣賣家及部落格行銷....
回到什麼又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?
例如常常看到網頁記載
"本商品一經拆封即不得退換貨"
"本商品一經使用即不得退換貨"
"本商品顏色若有差異以實物為準"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這些記載都抵觸法令規範---它叫不得記載
也就是記載也無效的意思
該記載的是商品內容,規格,使用方法,售後服務.....
所以業者如何提升服務品質降低顧客不預期的期待
進而降低退貨率?
我想這對國內的網購市場有正面積極的效果
業者更應該詳實記載商品內容
減少衝突及不良的觀感
這是一個社會進步的現象
整個社會的進步其實需要花很長很長的教育期
我們從事網購業七年,也一直盼望政府有力的輔導整頓
對於這樣先進的台灣這樣一個社會秩序真的早該有了....
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簡報...
寫於 2010年7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