寫於 2010年10月9日
延續上一篇談到網路零售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
這是什麼法到底?舉一例:
大家應該還記得戴爾標錯價事件?
戴爾認為這樣的行為叫做要約之引誘
也就是賣方可以在事發後在法庭主張這是商業邀約的誘發
買賣契約並不成立....
這樣的事總是在事後補發些優惠券解決...
這樣的事件在立法後叫不得記載
也就是賣方說什麼都不算
再舉一些比較容易懂的:
現在經過公部門的立法,如果你還看到網站上標註
"本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還"
"本商商一經拆封既不得退還"
"本商品顏色以實物為主若有色差不得更換"....
這些也都不構成約束,因為這都屬不得記載
上一篇說過:網購零售業的消費者得不具任何理由退貨
哪些事應記載呢?
就是商品規格, 使用說明,商品數量,尺寸等等
足以讓消費者便認商品的敘述都是應記載事項
這是為了避免雙方的購買爭議
例如:某某手提式吸塵器的商品介紹中指出
超強吸力,可以輕輕鬆鬆幫你打掃30坪大的房間.....
結果消費者買回去後大罵
吸了半天也吸不完一個房間....
這個爭議就是:
如果你是賣家誠實告知30坪的房間使用手提式吸塵器必需使用4小時...
這樣的記載事項詳實紀錄就不會常常造成購買糾紛!!
問題是,每個賣家的話術都是一流的!
看到這篇的分享您想到什麼?
要使網路購物的層次再進化
你我都得努力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