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子商務個資法推行組織與運作規範座談會
這個草案3月已經要進行第二次座談討論,當我親自參與第一次後我有兩點感想:一個法案推動分為1、立意目標,也就是定義。2、執行目標,也就是所必須遵守的對象。
現在是草案階段個人不便透漏太多內容,但是近幾年社會上確實經常發生所謂疑似個資洩漏案件,因此,在推動的過程中必須先釐清什麼是個資?什麼是洩露?必須要定義清楚。
再來就是執行對象的確立,加以對執行方案及可行性評估,還有稽核及改善機制,這一次我聽到的值得一提的是,將來事業單位只要有運用電腦,蒐集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,這個事業單位就必需有一個編制,針對所屬單位處理的個資保護接受政府安排的訓練,由政府委託鑑定單位來審定是否發放合格認證標章,將來萬一再發生個資洩漏情事,事業單位逕可自行舉證是否非人為因素,並且提出已透國家標準資訊管理流程控管及訓練時數證明,來舉證合乎國家標準者,或許法官會從輕量刑。
單就這一點雖未定案,但是這樣的提案,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平等線,從這樣的一個機制,讓各個事業單位可以真正重視個資,至少起了一個全面性的作用,當我有認證你沒有認證時,消費者心中自然有評斷,讓整個社會大幅提升對個資保護的敏感度,也是社會之幸。